(2015)句后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孟庆生与张晓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生,张晓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孟庆生。被告张晓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市府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沂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余赟、侯春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生与被告张晓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