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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马明芳、吴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1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王信友(特别授权代理)。该银行员工。被告马明芳。被告吴玥。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马明芳、吴玥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