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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杜国义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保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义,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保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69号原告杜国义,男,生于1973年1月26日。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被告孙保山,男,生于1981年4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义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保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保证人杜建敏产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金河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国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保山价值约4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保证人杜建敏产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金河镇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