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通榆县五丰农资商店与陈立杰、原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五丰农资商店,陈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通榆县五丰农资商店经营者:姚元峰被告:陈立杰被告:原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