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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通榆县五丰农资商店与陈立杰、原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五丰农资商店,陈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通榆县五丰农资商店经营者:姚元峰被告:陈立杰被告:原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