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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晋中金昇源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晋中金昇源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557号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芮芸,女。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金昇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金昇源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54.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