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1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廖国成与龙国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成,龙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051-1号申请执行人廖国成。被执行人龙国荣。申请执行人廖国成与被执行人龙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龙国荣应向申请执行人廖国成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龙国荣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0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