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芳芳与华润(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芳,华润(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392号原告陈芳芳,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住重庆市璧山县丁家街道惠民路207号附79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09267341。委托代理人汪国群,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国锐,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王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芳诉被告华润(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芳芳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芳芳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芳芳承担。审判员  谭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