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3刑初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无业,住凤台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梦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盗窃三次,财物和现金价值16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陈某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3个月至4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潜至肥西县桃花镇“音悦汇”KTV职工宿舍,乘被害人姚某房间无人、房门未锁之际,溜门入室,将姚某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60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1610元。2015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潜至肥西县桃花镇“阳光海岸”浴场(已停业),通过一楼女浴区上方天花板爬至浴场隔壁“重庆鸡公煲”饭店,用螺丝刀将饭店塑料天花板划开,钻进饭店内,将饭店内20余元现金、一瓶王老吉饮料、一瓶娃哈哈矿泉水、一饭盒卤菜等物品盗走。2015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通过“阳光海岸”浴场一楼女浴区上方天花板爬至“重庆鸡公煲”饭店内,将饭店内一大瓶果粒橙饮料、一板蒙牛酸奶、一个圆底铁锅、一袋羊肉卷等物品盗走。2015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肥西县桃花镇“音悦汇”KTV职工宿舍门口,因形迹可疑被被害人姚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陈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姚某、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电脑所作的价格鉴定;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财物,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6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肥西县桃花镇“音悦汇”KTV职工宿舍门口,因形迹可疑被被害人姚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