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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燕梅、张新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燕梅,张新如,傅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00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鹏,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黄燕梅,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张新如,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傅秀华,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燕梅、张新如、傅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