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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田××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刑初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秉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田××携带捕鸟用的粘网、地笼等禁捕工具,窜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工业区南侧地里捕杀鸟类。至当日7时许,田××共捕获鸟类10余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捕获的存活的6只鸟类为麻雀,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鸟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每年3月至5月、9月-11月为天津市全市禁猎期,禁止使用网具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2015年10月25日5时许,被告人田××携带捕鸟用的粘网、地笼等禁捕工具,至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工业区南侧地里捕杀鸟类。当日7时许,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田××捕获的6只活体鸟类,后将捕获的鸟类放生。经鉴定,田××捕获的6只鸟类为麻雀,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鸟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明、野生动物保护级别证明、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违反狩猎法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地笼二个、粘网二十四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