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振兴与杜学博、马建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兴,杜学博,马建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19号原告:张振兴,农民。被告:杜学博,个体工商户,玉田县林南仓保优塑料模具机械厂业主。被告:马建云,农民,系被告杜学博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兴与被告杜学博、马建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兴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