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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振兴与杜学博、马建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兴,杜学博,马建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19号原告:张振兴,农民。被告:杜学博,个体工商户,玉田县林南仓保优塑料模具机械厂业主。被告:马建云,农民,系被告杜学博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兴与被告杜学博、马建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兴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兴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善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