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韦书明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韦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农行榕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正大,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杨旭,该行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韦书明,男,1974年9月7日出生,侗族。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申请执行韦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韦书明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7422.77元,支付利息3573.86元(数据截止2012年8月30日),2012年9月1日以后的利息另算。由韦书明在2015年第一季度(3月20日)之前偿还本金3000元,利息除外,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偿还本金9000元(利息除外),2015年12月20日前还清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韦书明仅按约定偿还第一季度的欠款后未再按调解协议还款,后农行榕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季度的款项,在执行过程中,韦书明主动偿还了欠款。现韦书明未能按调解协议偿还第三季度的款项,农行榕江县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韦书明偿还本金9000元,利息2657.75元。在本案执行中,韦书明于2015年12月2日到本院交纳1000.00元用于偿还农行榕江县支行欠款。现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书明于2016年1月份起,每月20日前归还农行榕江县支行贷款2000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为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且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执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