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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段某,被告梁某,原告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7月份相识并自由恋爱,我们恋爱期间感情挺好。××××年××月××日登记结婚,我们均系再婚,婚后我在被告的房里住着。由于恋爱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整天玩牌,未能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大事小事都由她说了算,就拿2009年被告女儿结婚的事儿,我一直和她商量怎么办,被告不让我管此事,结果她把她的前夫的亲戚朋友都叫到家里为她女儿举办婚礼,我的亲戚朋友都给了礼钱却没办法参加婚礼,我的本意是和被告商量孩子结婚的事,而被告却说我是在闹事。从此以后我们的感情就开始冷谈,不断因生活琐事吵闹,2011年因我们闹意见我回了张家口,之后被告不断给我打电话把我叫了回来,我回来之后和被告要2000元修车(我的工资本给了被告),被告在外打麻将根本不管此事。被告女儿办婚事我还把积攒的9000元给了被告,另外我这次回来,被告白天黑夜的打麻将,家不回饭不做,我只能在外吃饭,到了晚上回张家口,我们从2011年春天彻底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梁某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事情并没有伤害到我们的感情。我闲的时候的确打麻将,如果原告嫌弃我这点,我今后可以不玩。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不尊重、并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及其他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12月18日、2014年9月26日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但原、被告未能和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无异议的万全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我院(2014)万民初字第34号、(2014)万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为据,予以认定。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发生矛盾后,未能妥善化解,致夫妻感情淡化,经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能和好。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无有效化解双方之间矛盾的方法,致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段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何燕芬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