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继斌诉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继斌,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1206号原告杜继斌,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菊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廉政临,男,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原告杜继斌诉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继斌、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廉政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房屋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靖宇路交汇处福泰金地项目中的第2号楼6单元7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约91.96平方米,认购单价为2920元∕㎡,购房总价款为268523.2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68523.20.40元,被告未如期交房。被告销售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现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被告退还购房款268523.2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8523.20.40元。被告辩称: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68523.20元,承担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赔偿损失268523.2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房屋认购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靖宇路交汇处福泰金地项目中的第2号楼6单元7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约91.96平方米,认购单价为2920元∕㎡,认购人知悉所认购房屋系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此土地为划拨土地,故有关销售许可及相关建设许可之缺失不影响本合同之效力,且认购人与出卖人约定相关建设手续之缺失不视为本合同违约,购房总价款为268523.2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68523.20.40元,被告未如期交房。另查明,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开发建设的福泰金地项目至2016年1月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事实有房屋认购书、购房款收据、白山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拟开发的福泰金地项目楼盘向原告进行预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预售的房屋尚未能取得该楼的预售许可证明,故原、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为无效合同,被告所收房款应予返还。因被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房款268523.2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购房款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签订合同时原告是否知悉被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有争议,双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按照《房屋认购书》第一条第三款“认购人知悉所认购房屋系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此土地为划拨土地,故有关销售许可及相关建设许可之缺失不影响本合同之效力,且认购人与出卖人约定相关建设手续之缺失不视为本合同违约”之约定,结合原告自认合同签订时已清楚知悉合同所载内容,不能认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则原告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不超过一倍房款赔偿的条件未成就,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268523.20.4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继斌与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二、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杜继斌购房款268523.2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杜继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继斌、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2292.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