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知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388号荷花苑小区A栋1单元101号。经营者高薇,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71********。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的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王的盛筵餐饮服务部(经营者高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40元,共计9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