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泰兴市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949号原告泰兴市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徐庄。法定代表人钱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颖杰(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鑫(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法定代表人黄荣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小荣(特别授权),该村委员。委托代理人叶建熙(特别授权),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嘉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