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302号原告万某某,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仡佬族。被告申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以其证据不充分,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羽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