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51-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告王某,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周某某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查封了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涡阳同济万象城房地产权证登记号为同济万象城3A9-1***号的房屋及担保人魏敏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涡房地权证字第2012******号的房屋。2016年1月15日,原告周某某申请用担保人张丽(34212419730*******)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卡号:1311043001224******)的存款置换为本案的担保物,并对原告周某某之前用以担保的魏敏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涡房地权证字第2012******号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所提供担保人魏敏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涡房地权证字第2012******号房屋的查封;二、对原告所提供的担保人张丽(34212419730*******)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卡号:1311043001224******)的存款2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