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谭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