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曹利华与赖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利华,赖日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65号原告曹利华,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文辉、曾伟,系广东腾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和辅助人员。被告赖日兴,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利华诉被告赖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且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红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