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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477号原告: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法定代表人:袁肖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阜财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项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祥,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徐建明,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玉环轩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马 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