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郑某权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31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权,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来县隆江镇。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权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权为牟取非法收入,从2015年3月3日开始,在位于隆江镇的家中,多次接受参赌人员郑某城、“双兴”、“清耀”、“文加”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共117期,并通过电脑互联网转投给岐石镇览表村一叫“水深”的男子,从中赚取“退水”人民币22000元。同年12月10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郑某权家中抓获郑某权,现场查获1台电脑主机、2部手机、1本笔记本及13张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据,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499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证人郑某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投注单据、笔记本,现场勘查笔录、经被告人辨认无误的现场相片,被告人郑某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权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查扣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仲生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