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一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一层102-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蔡晓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