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