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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与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昌乐旭芮纺织有限公司,张大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纪,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川,董事长。被执行人昌乐旭芮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禚金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大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星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珠峰食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5)青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案件执行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