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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与滦县交通运输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332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号。法定代表人:何中晓,经理。被告: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路***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滦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秀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