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殷毅高、陈爱兰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00077号原告殷毅高。原告陈爱兰。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健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仇飞,该镇镇长。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张太其,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陈存凤。第三人杨国兴。原告殷毅高、陈爱兰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审理中,原告殷毅高、陈爱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毅高、陈爱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毅高、陈爱兰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政府、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毅高、陈爱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美玲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