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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中与李春生、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李春生,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58号原告陈中,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春生,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丽,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诉被告李春生、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