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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唐苏蜀与李伟伟、王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苏蜀,李伟伟,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223号申请执行人唐苏蜀,居民。被执行人李伟伟,居民。被执行人王兵,居民。原告唐苏蜀诉被告兰爱林、薛海霞、李伟伟、王兵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响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伟伟、王兵应当在2015年8月10日前归还原告唐苏蜀借款2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李伟伟、王兵未按判决书履行,唐苏蜀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唐苏蜀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兵名下无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信息,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唐苏蜀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苏蜀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