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在瑞安市锦湖街道二号村二号路×-×号开设棋牌室供他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每人每盅抽取两粒筹码所对应赌资额作为头薪。2015年11月12日,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参赌人员陈某、徐某等4人,并缴获赌具麻将2副、赌资5500余元。截止被查获,该场所累计抽取头薪28000余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陈某、徐某、潘某、李某、万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能自首,并已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麻将两副、筹码四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