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明生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张明生,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洪河屯乡。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和平路邮政大厦C区。负责人康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生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生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生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生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张明生负担。审判员 梁克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欣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