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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行审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新民市环境保护局与沈阳市新民化工厂环保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民行审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殿宏,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沈阳市新民化工厂,住所地新民市于家窝堡乡。法定代表人陈国福,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新民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新环罚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环保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环罚字(2015)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