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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周警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警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30号罪犯周警辉,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枞阳县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甬慈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警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2014年5月4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警辉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自2014年第一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共获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黄州监狱无能力缴纳罚金罪犯情况调查表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警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警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