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生球与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球,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张生球,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杨祥钦,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上街村,代码66688376-X。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球与被告福建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守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