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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周道杰、周道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周道杰,周道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5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王华品,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绍斌,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周道杰。被申请执行人周道财。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周道杰、周道财执行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宜土资执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年1月11日受理该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