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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1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雷、王彬与刘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雷,王彬,刘敬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1203-1号原告:石雷,男,1973年7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王彬,男,1962年8月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亚琳,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敬财,男,1964年1月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羁押于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雷、王彬诉被告刘敬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彬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王彬承担。审 判 长  谢晓宾审 判 员  霍园园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