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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钱忠常与孙朝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常,孙朝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钱忠常。被告:孙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忠常与被告孙朝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忠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忠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钱忠常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