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钱忠常与孙朝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忠常,孙朝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钱忠常。被告:孙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忠常与被告孙朝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钱忠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忠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钱忠常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