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9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周某、牛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周某,牛某2,牛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914-2号原告唐某,女,1940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牛某1,男,1974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周某,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牛某2,女,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牛某3,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周某、牛某2、牛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牛某2、牛某3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