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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民一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与郭连喜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郭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行民一初字第01511号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立辉,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书伍。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连喜。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与被告郭连喜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行唐县长城养殖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