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姜守红与姜秀峰机动车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红,姜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阳执字第00543-1号申请执行人姜守红。被执行人姜秀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姜守红与姜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姜秀峰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