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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姜守红与姜秀峰机动车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守红,姜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阳执字第00543-1号申请执行人姜守红。被执行人姜秀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姜守红与姜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姜秀峰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