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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建彬与黄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彬,黄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光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周建彬,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光泽县。被告黄忠华,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原告周建彬与被告黄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宝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彬、被告黄忠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彬诉称,2012年3月25日至7月5日,被告因承建司前中学、司前清溪小学的建筑工程,陆续向原告购买钢材。2013年2月4日,被告仍结欠原告货款76,276元。要求被告支付钢材货款(含预制费、装车费、钢筋款)合计76,276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2013年2月4日至2015年12月22日的利息52,782元,2015年12月22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被告黄忠华承认尚欠原告货款及利息的事实属实,但辩称钢材并非个人使用,该钢材系用于黄忠华、高杨贵等合伙的建筑工地,并请求下调利息。原告周建彬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拟证明2013年2月4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货款76,276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黄忠华对欠条无异议。本院认为,该欠条来源合法,能够与原告主张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证明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3月25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钢材。2013年1月份,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货款(含预制费、装车费、钢材款)76,276元。2013年2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与原告,言明欠到原告钢材款76,276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之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并进行了货款结算,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有效合同。原、被告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在收取货物后也应及时付款。被告至今未能及时予以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忠华支付货款76,2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也应予以支持。被告认为钢材用于合伙事务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得以此对抗出卖人即原告,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忠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建彬钢材货款76,276元(含预制费、装车费、钢筋款)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被告黄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琨附录:1.本判决书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