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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山诉被告齐齐哈尔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齐齐哈尔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51号原告王金山,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镇××街。被告齐齐哈尔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镇内。法定代表人赵海东,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金山诉被告齐齐哈尔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山以被告齐齐哈尔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给付其工资款65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金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洪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