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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文干与刘圣华、徐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干,刘圣华,徐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干,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刘圣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被执行人:徐照,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申请执行人陈文干与被执行人刘圣华、徐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民一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圣华、徐照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圣华、徐照银行存款人民币23196元(含案件受理费184.50元、执行费241.5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