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萍乡市翼辰贸易有限公司与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翼辰贸易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萍乡市翼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汇蓝国际1706号,组织机构代码:556013392。法定代表人钟宇翔。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89213585。法定代表人钟崇武。原告萍乡市翼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萍乡市翼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92元,减半收取35796元,由原告萍乡市翼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玮审 判 员 叶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