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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被告张乃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张乃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09号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孙必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乃文,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被告张乃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