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建东、杨兴云、林秀芳、杨建英与杜永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东,杜永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东,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杨兴云,男,193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林秀芳,女,192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杨建英,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杜永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建东、杨兴云、林秀芳、杨建英与被执行人杜永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建东、杨兴云、林秀芳、杨建英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永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永光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艾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