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简阳市成中印刷厂、宋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阳市成中印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催字第18号申请人:简阳市成中印刷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正中街73号门市内。经营者:宋志。申请人简阳市成中印刷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嵊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100051/24459065,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人为晨怡(浙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正领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5年6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简阳市成中印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简阳市成中印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盼盼审判员 吴纪华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竹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