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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78号原告:陈某甲,务工。委托代理人:苏国辉,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兰某(又名兰老四),务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谦、人民陪审员温林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1994年1月陈某甲与兰某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1995年5月4日生子陈诚,2010年10月7日生子陈某乙。陈某甲与兰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相互猜疑,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兰某于2012年7月离家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陈某甲于2012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与兰某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陈某甲诉讼请求。2015年10月8日陈某甲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一、与兰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不要求兰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陈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2日陈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兰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证据二、武穴市花桥镇罗皮塘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陈某甲于2014年2月7日后一直外出务工,2015年10月陈某甲的妹妹出嫁时,陈某甲才回家。在这期间陈某甲与兰某不在一起生活;证据三、广东省深圳市广益昊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拟证明2012年3月陈某甲在该公司务工,务工期间陈某甲一直住在公司员工宿舍,未与兰某共同生活。被告兰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陈某甲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这些证��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陈某甲与兰某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3月26日领取《结婚证》。1995年5月4日生子陈诚,2010年10月7日生子陈某乙(现随陈某甲生活)。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7月陈某甲与兰某分居。2012年10月22日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兰某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陈某甲诉讼请求。2015年10月8日陈某甲再次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陈某甲于2014年2月7日后一直外出务工,未与兰某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兰某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一年以上,且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兰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二、原告陈某甲要求抚养儿子陈某乙,不要求被告兰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因陈某乙现随陈某甲生活,为有利于陈某乙的生活、学习,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教育成人为宜;三、因被告兰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与原告陈某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兰某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教育成人,被告兰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志勇审 判 员  肖 谦人民陪审员  温林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