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367号原告丁某,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分行职工。被告张某,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