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伍永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伍永光,朱满兰,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0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红星百计上孔社岗地(昊朗木制品厂侧)铺位,组织机构代码:69244491-2。投资人:叶润强。被执行人:伍永光,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朱满兰,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沙水管理区自编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L7403709-5。经营者:伍永光。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所有的铝材、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