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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伍永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伍永光,朱满兰,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003-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顺铝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红星百计上孔社岗地(昊朗木制品厂侧)铺位,组织机构代码:69244491-2。投资人:叶润强。被执行人:伍永光,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朱满兰,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沙水管理区自编3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L7403709-5。经营者:伍永光。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标美门窗厂所有的铝材、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莹 更多数据: